[摘
要] 本文简要介绍了台湾(终身学习法)的内容、特点、效果。分析了对中国大陆走向学习社会的启迪:终身教育要独立立法;在充分的思想准备上,不断沟通协调,是立法成功重要的一环。 [关键词]
终身学习 立法 台湾 [作者简介]
陈震环,福建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顾问、研究员 A Reading Of Taiwan′s Law on Lifelong
Lesrning Chen Zhenhua Abstract: This article
presents firstly a brief introduction of the contents,characteristics
and effects Of Taiwan′s Law on Litelong Learning,and then the
inspiration Of this law to mainland China in its striving for
a learning society:a law on lifelong education should be laid
down separately and successfull legislation calls for sufficient
raising Of awareness and constant conmunication and Coordination.
Keywords: lifelonglearning legislation Taiwan
AuthorChenZhenhuan,the counselor of lnstitute of Continuing Educafion,Fujian
Normal Universty
台湾于2002年5月公布了《终身学习法》(附录),为适应中国大陆用语,笔者对个别词略有改动,不影响对原意的理解。现将有关情况整理如下:
一、台湾《终身学习法》的内容 台湾的《终身学习法》主要内容有四:
1.明确界定了与终身学习的有关名词含义,包括:终身学习、终身学习机构、正规教育、非正规教育、社区大学、回流教育、学习型组织、带薪学习制度,等等。(第三条)
2.规定了政府的职责。明确“各级主管机关应整体规划终身学习政策、计划及活动”,对政府履行这一职责提出了15项具体要求。
3.规范了设置、发展、建立落实《终身学习法》相应的组织和制度。包括:设置终身学习推展委员会、社区大学、学习型组织、各级各类回流教育制度、远距网络及媒体等多元学习机会的提供等等。
4.要求建立推动终身学习的一系列管理和激励制度。包括设立终身学习基金会、学习成就认证制度、发行终身学习卡、职工带薪教育假制度、对弱势族群参与学习的评鉴规定和经费补助等。 二、台湾《终身学习法》的精神 综观之,台湾的《终身学习法》比较完整、全面、具体,它体现了以下精神。
1.出发点以学习者为主体。台湾成人教育学会理事长、(终身学习法)起草者之一的黄富顺教授申明:“终身学习法系以学习者为主体,学习机构或组织系以学习机会提供的角色出发,而政府机关则以助长者、协助者的角色。”,“与二次大战以后世界成人教育思潮的演变与发展趋势相配合,这是一种相当进步与前瞻的做法”。
终身学习的目标是要进入学习型社会,要形成学习型的政府、学习型的社区、学习型的企业、学习型的家庭、学习型的人才。这一切都要以学习型的个人为基础,它是学习型社会的细胞。为此,这一法律围绕造就终身学习者提供一系列服务项目,包括
管理监督(第四、五、六条)、创造环境(第九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五条)、激励机制(第十六、十八、十九、二十一条)、经费支持(第十三、十八、二十条)。
这一思路决定了法律的定名。该法起草小组表示:“终身教育之推动宜从学习者角度出发,且学习的范围较教育为广,故经小组成员再三研酌,建议将名称由原定《终身教育法》改为《终身学习法)”。〔2〕
美国于1976年颁布《终身学习法》,日本于1990年颁布了《生涯学习振兴推进整备法》,法律名称均用“学习”一词,表明了同样的理解。
2.明确强调推行终身教育是政府的责任。法律具有强制性、约束力。执行法律必须借助国家的力量,注重政府的权威作用,故该法第四条要求:“各级主管机关应整体规划终身学习政策、计划及活动”,“协调、统整并督导所辖或所属终身学习机构,办理终身学习活动,以提供有系统、多元化之学习机会”。把任务交给政府,还要求政府必须设置相应机构具体承办。第六条要求:“各级主管机关应设终身学习推展委员会”,以执行审议政策、计划、协调指导学习活动,提供发展方向及其有关咨
询事宜。
综观全法23条,要政府出面办理的有15条之多。几乎囊括了举措的全部。
3.各项举措保证有很强的可操作性。该法中,属于能规定具体举措的则给予具体规定,便于执行。如对各级建立终身学习推展委员会,规定了三条任务和人员组成的代表性(第六条)。对提供继续教育条件,满足终身学习需求,规定了各级主管机关应建立各级各类回流教育制度(第十二条)。对提供多元的学习管道,规定了采用远距教学、网络教学,结合传播媒体进行教学,并辅以面授,书面辅导等教学方式(第十五条)。对激励机制,明确要建立学习成就认证制度,作为采认入学依据(第十六条),发行终身学习卡,累积学习时数.作为采认学习成就之依据(第十七条)。属于应当办理,但在该法中难以具体规定的,也能指明方向,明确由哪个机关制定子法和实施细则。既有要求,又有落实单位。如建立员工带薪学习制度,指明必须做,要积极推动并给予奖励,但其奖励对象、条件、程度、方式等办法,规定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(第十九条)。又如对弱势群体教育,指明必须“优先提供原住民、身心障碍者及低收入户之终身学习机会及资源(第四条)”,但又对这些弱势群体类型之界定及交费之补助方式,比率、程序及相关办法,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制定(第十八条)。 三、台湾《终身学习法》的效果
最近,台湾《终身学习》杂志发表文章,介绍了《终身学习法》出台以来正在产生6个方面的作用:
1、“非正规成人教育社区大学获得法源根据,成为终身教育系统重要一环”。
2、“透过奖励提倡带薪学习制度,机关或雇主都必须给予员工固定公假,参与终身学习,提升员工工作及专业知能,使各行各业汇集知识经济能量”。
3、“终身学习资源将优先提供原住民,身心障碍者及低收入户,并给予学费补助,促进弱势群体经济地位之提升,改善生活”。
4、“设立财团法人终身学习基金会,终身学习机构将因此获得较稳定经费来源”。
5、“电视、广播、网际网路、平面媒体参与终身学习节目之制播,并免费或低价提供一定时数,播放各类终身学习节目,能寓教于娱乐”。
6、实行“终身学习成就认证制”、“终身学习Ic卡”,对一生所学、总体学习进行记录,可供政府评估,研拟社会发展所需培训之政策。〔3〕
从上述分析,可以看出:台湾《终身学习法》的出台,表明台湾有关终身学习的理念已形成,目标明确,制度在建立中。笔者认为,《终身学习法》的内容和出台过程,对中国大陆走向学习社会,有一定的启迪。
1.有必要为终身教育独立立法
台湾在终身教育立法的过程中,曾遇到过不同认识。对于是否单独立法,有人认为有必要,有人认为没必要。有必要者理由:“(1)从世界潮流以观,先进国家有单独立法者如美、日等国,其终身教育之推展成效往往较未单独立法者成功;(2)前行政院教改会提出的建立终身体系,应从法制着手建立,更能落实于执行面;(3)具体前瞻性的终身教育为母法,可以统整各法并去除各类教育的本位主义。”认为没有必要单独立法者认为:“终身教育尚属于理
陈震环: 台湾的《终身学习法》解读念阶段,目前仍无订法之必要,或主张修改现有教 育法即可”。〔4〕为此,对是否应当单独立法展开了研
究,一方面通过文献探讨,比较已立法规、实施政 策;另一方面分析台湾现行教育法规,实施情况与问题;同时间卷调查民意,广泛了解社会各界人士看法,最后得到必须独立立法的结论:
(1)透过立法途径推动终身教育,是具体落实终身教育观念的重要手段,有愈来愈多的国家,采取立法途径.推展终身教育,并有不断增加的趋势,1976年美国出台《终身学习法》,1990年日本出台《生涯学习振兴法》,1999年韩国出台《终身学习
法》。
(2)从已有立法的国家看,单独立法者,对推展终身教育有完整而明确规范。政府及民间在推动终身教育时,无论政策制定上,经费编列、资源统整应用、机构设立等均有明确的法源依据。而未单独立法只满足在相关法规中规范终身教育者,不如单独立法完整而明确,且由于终身教育条文分散在各法之中,缺乏系统性及连贯性。原有各教育部门容易落人本位主义及专业分工之中,协调统整不易。
(3)有终身教育立法的国家,都是推展终身教育比较积极而成功的国家。而在有终身教育独立立法者,义比立法分散在相关法律中的国家,椎展终身
教育的成效更为显着。
(4)从美国、日本、韩国制立终身教育法效果看,它一方面有展示性意义,宜示各国政府推展终身教育理念和决心;另一方面,更可以具实质性内容,明确推展终身教育政策力度及行动途径。
(5)台湾现有的法规,如社会教育法、补习教育法、教育基本法及相关法规中,均有关于终身教育的条文,但一则大多属于宣示性条文;二则过于分散且零乱。对于推展终身教育,建立终身教育体系,无完整的法规可资依循。〔5〕
2、充分思想准备.不断沟通协调,是立法成功重要的一环。
台湾于1996年在教育改革报告书中提出“活到老学到老:建立终身学习社会”。1998年着手制定《终身学习法》,2002年出台《终身学习法》,法律的制定前后历经五年.
前期的准备大量的是思想的统一认识。1998年台湾教育部发表“迈向学习社会”白皮书,并将这一年订为终身学习年,白皮书是政府推动走向学习社会政策上的重大宣示表态,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重视,同年,台湾成人教育学会及以黄富顺、胡梦鲸等教授进行终身教育法可行性之研究,广泛进行文献分析、问卷调查、专家座谈井提出了集体研究结论,建议成立终身教育法起草小组,积极草拟终身教育法草案。
中期抓紧加强沟通。从政府有关部门到各地,从正规教育到非正规教育进行交流沟通。举办立法听证会,广泛交换看法,征求意见,建立共识。
后期做好了和台湾地区政府立法部门的沟通,得到了台湾地区“立法院”88位“立法委员”连署支持,多次协调修改,几经反复,终获成功。在这些大量沟通工作中,台湾一批学者专家不屈不挠,做出了贡献。
台湾的《终身学习法》尚有继续完善之处,如在经费的提供上,涉及到需要赋税法规的支持,未能按原立法申请件给予肯定。在一些制度上,如学习成就认证,职工带薪学习办法需制定于法或规定。相信他们将会不断完善配套,更加完美。